《药师法》能为药师职业发展带来多大变化?
2018-03-12

药师法话题在今年“两会”期间被再次提起。无疑,药师法立法,对药师队伍长远发展有积极影响。本文通过介绍《药师法》在美国、日本等地历史上的作用,希望药师们从中能够抓住眼前的关键工作,为将来药师职业发展奠定基础。

 

立法的国际经验

纵观历史,《药剂师法》的颁布离药师发挥作用会存在时滞。美国《药剂师法》最早主要由各州独立颁布,始于1869年,直至1969年美国药剂师才真正开始摆脱商人的角色,成为专业服务者的角色,时间间隔接近100年。日本于1925年颁布第一部全国性的《药剂师法》,1960年修订一次,1974年药剂师才开始在社会上有了自己的地位,时间间隔是49年。中国台湾地区1979年将“《药剂师法》”修正为“《药师法》”,1997年药剂师才开始为医药分业改革所用,时间间隔是18年。

假设中国大陆有后发优势,笔者认为,从《药师法》颁布到药师真正在社会上发挥作用至少需要10~20年。

 

经济社会发展决定立法时点

《药师法》颁布距离药师发挥作用之所以有时滞,是因为获得利益需求方认可需要时间,且这个认可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来决定。

一个社会,必须经济高度发展,人们手中有足够的钱,才会特别关注健康问题。另外,一个社会,必须社会文明程度足够高,人们才会更重视人的作用。这两个前提,我们正在实现中,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,至少要到2030年或2050年这两个时点才有可能。也就是说,2030年,我国药师的作用将初步显现;2050年,我国药师将和美国药剂师现在的作用一样重要。

 

立法推迟与药师履责不够有关

市场经济,是先提供产品,才会有收入。对于药师来说,就要先提供服务、履行职责,才能给收入。而现在的情况是,患者对于药师的工作没有获得感,也就不会被市场认可,因此社会地位难以提高。

其实,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中,对药师有明确的职责要求,药师对这些职责履行得怎么样?新出现的药师门诊处方权对医改有什么意义?这些问题需要进行系统研究。个人认为,立法机构如果看不到药师在社会上的作用,而只看到药师的利益诉求、医院药师与执业药师之间的利益纠葛,对《药师法》立法的意义也难以真正体现。

另外,即使《药师法》立法了,会对患者产生多大影响?患者关心的是药师能不能帮助自己解决问题,而不是有没有《药师法》;有了《药师法》,不能解决患者的问题,患者没有获得感,一样不会认可药师;没有患者的认可,药师存在的意义就不大。

为了找到药师为患者创造价值的关键点,有必要研究美国药剂师的发展史,从制度角度认识药师的角色。

笔者研究发现,药师在美国是一种制衡机制,主要是用药师的审方权制衡医生的利益诉求,达到合理用药、控制医药费用的目的。而现在中国缺少这种立法诉求。虽然中国有控制医保费用的政策需求,但是对药师作用的重视还不够,主要原因在于药师没有履行对患者有益的职责,起不到控制合理用药、控制医药费用的作用。

因此,笔者认为,《药师法》只能解决药师这个职业的生存问题,不能解决药师个体的生存问题,短期内也不足以解决药师的社会地位问题。药师对照医改、健康产业发展的需求,履行自己的职责才会有未来。《药师法》的颁布,短期内最大的作用就是会促进药师培训产业的发展。


《药师法》能为药师职业发展带来多大变化?

药师法话题在今年“两会”期间被再次提起。无疑,药师法立法,对药师队伍长远发展有积极影响。本文通过介绍《药师法》在美国、日本等地历史上的作用,希望药师们从中能够抓住眼前的关键工作,为将来药师职业发展奠定基础。

 

立法的国际经验

纵观历史,《药剂师法》的颁布离药师发挥作用会存在时滞。美国《药剂师法》最早主要由各州独立颁布,始于1869年,直至1969年美国药剂师才真正开始摆脱商人的角色,成为专业服务者的角色,时间间隔接近100年。日本于1925年颁布第一部全国性的《药剂师法》,1960年修订一次,1974年药剂师才开始在社会上有了自己的地位,时间间隔是49年。中国台湾地区1979年将“《药剂师法》”修正为“《药师法》”,1997年药剂师才开始为医药分业改革所用,时间间隔是18年。

假设中国大陆有后发优势,笔者认为,从《药师法》颁布到药师真正在社会上发挥作用至少需要10~20年。

 

经济社会发展决定立法时点

《药师法》颁布距离药师发挥作用之所以有时滞,是因为获得利益需求方认可需要时间,且这个认可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来决定。

一个社会,必须经济高度发展,人们手中有足够的钱,才会特别关注健康问题。另外,一个社会,必须社会文明程度足够高,人们才会更重视人的作用。这两个前提,我们正在实现中,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,至少要到2030年或2050年这两个时点才有可能。也就是说,2030年,我国药师的作用将初步显现;2050年,我国药师将和美国药剂师现在的作用一样重要。

 

立法推迟与药师履责不够有关

市场经济,是先提供产品,才会有收入。对于药师来说,就要先提供服务、履行职责,才能给收入。而现在的情况是,患者对于药师的工作没有获得感,也就不会被市场认可,因此社会地位难以提高。

其实,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中,对药师有明确的职责要求,药师对这些职责履行得怎么样?新出现的药师门诊处方权对医改有什么意义?这些问题需要进行系统研究。个人认为,立法机构如果看不到药师在社会上的作用,而只看到药师的利益诉求、医院药师与执业药师之间的利益纠葛,对《药师法》立法的意义也难以真正体现。

另外,即使《药师法》立法了,会对患者产生多大影响?患者关心的是药师能不能帮助自己解决问题,而不是有没有《药师法》;有了《药师法》,不能解决患者的问题,患者没有获得感,一样不会认可药师;没有患者的认可,药师存在的意义就不大。

为了找到药师为患者创造价值的关键点,有必要研究美国药剂师的发展史,从制度角度认识药师的角色。

笔者研究发现,药师在美国是一种制衡机制,主要是用药师的审方权制衡医生的利益诉求,达到合理用药、控制医药费用的目的。而现在中国缺少这种立法诉求。虽然中国有控制医保费用的政策需求,但是对药师作用的重视还不够,主要原因在于药师没有履行对患者有益的职责,起不到控制合理用药、控制医药费用的作用。

因此,笔者认为,《药师法》只能解决药师这个职业的生存问题,不能解决药师个体的生存问题,短期内也不足以解决药师的社会地位问题。药师对照医改、健康产业发展的需求,履行自己的职责才会有未来。《药师法》的颁布,短期内最大的作用就是会促进药师培训产业的发展。